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工作秩序,创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出入管理
第一条所有出入校园机动车辆一律凭“河北科技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出入校门。
第二条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驶入校园。对确需进入的车辆,必须按《河北科技大学门卫管理规定》办理,凭驾驶执照或行驶证换取“校内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
第三条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需向门卫讲明情况,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四条严禁无牌照的机动车进入校园,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
第五条禁止在校园学习驾驶机动车辆和试刹车。
第六条生活保障用车(送食品、煤、清运垃圾等),通行时间为早7:00以前,晚8:00以后,中午12:30-13:30;建筑工程用车进入学校,使用单位须事先与保卫部门联系,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在人流高峰时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校园。
第七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严格遵守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按规定的路线行驶,禁止鸣笛,限速5公里/小时。
第八条机动车辆出入校门,应接受门卫检查,凡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持有由部门、院(系)开出有效持物证,持物证应由所在单位盖章,签字,经门卫检查后给予放行。
第九条来校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不受上述规定限制,门卫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指挥中心。
第二章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条依照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方便车辆“就近停放”的原则,由保卫处会同后勤集团等有关部门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并负责检查。
第十一条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严禁在校园主干道,教学及办公区域停放,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车位。
第十二条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车内物品与车辆安全由车主负责。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挪动
交通设施和进行其它妨碍交通活动,不得破坏交通标志。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开挖道路时,必须报学校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施工时需设立临时安全措施,竣工后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对不遵守学校规定,无理取闹、打骂管理人员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通知保卫部门听候处理;擅自破坏现场及肇事逃逸者,将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双方自行协调解决,重大恶性事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
第四章办证管理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通行证”是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唯一许可的凭证。其类型可分为:A证、B证、C证及临时通行证。
第十八条办证对象:本校职工、外来务工单位,在校园进行承包经营活动的单位和校外业务协作单位等。
第十九条学校职工须持工作证和驾驶证、行驶证办理“河北科技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A证)”凭此证出入校园。
第二十条教职工家属及居住在学校生活区的非学校职工须持学校有关部门证明信和驾驶证、行驶证办理“机动车通行证(B证)”;借住学校职工住房的住户,须持房主本人证明材料(工作证复印件或单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B证)”。
第二十一条外来务工单位和在校园进行承包经营活动的单位,须持其单位证明信和学校主管部门证明信、驾驶证、行驶证、经保卫处按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C证)”。
第二十二条校外协作单位车辆须持与学校协作部门证明信、驾驶证、行驶证,经保卫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C证)”。
第二十三条无牌照的机动车一律不予办理校内通行证。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辆通行证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校内通行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