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业务—教职工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作者: 更新时间:2013-09-06
教职工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1、 大、中专毕业生正式调入(不含聘任)我校工作的职工落户手续:
报到后一个月内,持户口迁移证原件、报到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校人事处开具的证明信。
2、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落户手续:
需在集体落户的人员,来校一个月内持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落户通知书,身份证号码登记表,人事处证明信。
3、 教职工及亲属的户口迁出(移)手续:
到学校户籍室办理迁出(移)手续。
4、 教职工调离本校的户口迁出(移)手续:
户口迁到石家庄郊县以外地区,在调出本校一个月内,本人需带工作调动接收函、户口准迁证、身份证办理,超限后果自负。
5、 新生儿户口
我校集体户口派出所不允许落新生儿户口。
以上程序由户籍员负责解释。
保卫处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