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大学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作者:更新时间:2017-01-21

河北科技大学
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为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范围内所有单位部门、生产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场所。
    第二条  一旦发现安全隐患,相关责任单位应成立隐患整改小组,并履行以下职责:
    1、掌握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范围,落实现场监控部门和责任人;
    2、制定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
    3、加强观察和监控,随时掌握隐患的动态变化,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三条  隐患鉴定、评估、整改资金由隐患责任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主管部门或隐患管理单位给予支持。
    第四条  隐患整改完毕之前,应停止使用有关设备,撤出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五条  隐患整改完毕,隐患责任单位应立即申报有关部门验收,并报有关部门销案。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保卫处应对隐患整改进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1、对上报的隐患必须及时赴现场勘查,明确隐患整改的责任单位,督促协助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2、督促隐患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落实整改资金;
    3、督促、责令隐患单位限期整改或暂停产、停业整改。
    第七条  整改资金专款专用,进行跟踪检查落实,凡挪作它用或未及时用于隐患整改的,有关部门应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对隐瞒不报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上报和整改。
    第九条  对造成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未采取防范措施的单位,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并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条  对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事故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