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大学
易燃、易爆、剧毒、麻醉、放射等危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易燃、易爆、剧毒、麻醉、放射等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河北省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及国家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放射性物品及麻醉药品等其他带有危险性的物品。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剧毒、麻醉、放射等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者,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我校易燃、易爆、剧毒、麻醉、放射等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统一领导。各单位应由一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并落实一名以上具体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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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学校安全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我校易燃、易爆、剧毒、麻醉、放射等危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易燃、易爆、剧毒、麻醉、放射等危险品的购买、仓储、供应等工作。
第九条 各级领导的职责是:
1、建立和健全学校易燃、易爆、剧毒、麻醉、放射等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经常向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3、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一旦由于易燃、易爆、剧毒、麻醉、放射等危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十条 由各单位任命的易燃、易爆、剧毒、麻醉、放射等危险品的领用人和保管人,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要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人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不得任意调换。
第三章 易燃、易爆、剧毒、麻醉、放射等危险品的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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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剧毒、麻醉、放射等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剧毒、麻醉、放射等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三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六条 对爆炸物品、剧毒药品的贮存,要设有专柜。要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制度。
第十七条 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单位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提到的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瘤痹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麻醉药品的供应必须根据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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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计划地进行。其保管工作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储存、领取、使用、归还麻醉药品时必须先登记、检查、作到账物相符。
第十九条 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的物品放在一起,其储存场所必须有防火、防盗、防泄露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保管。储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物品时必需先登记、检查、作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麻醉、放射等危险品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双人双锁管理,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第二十一条 压缩气体(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l0米。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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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6、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剧毒、麻醉、放射等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储存易燃、易爆、剧毒、麻醉、放射等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四章 易燃、易爆、剧毒、麻醉、放射等危险品的申购与报废
第二十四条 爆炸品、剧毒品由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申购,归口管理。特殊情况,须先填写“河北科技大学易燃、易爆、剧毒、麻醉、放射等危险品申请单”,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各单位分管领导同意,报安全处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送主管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校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由各单位落实的指定管理人统一采购领用。购买爆炸物品的人员还必须持有市公安局核发的《爆炸物品采购证》才能采购。
第二十五条 使用压缩气瓶的单位必须到学校推荐的定点厂家购买。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领用爆炸品、剧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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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填写“河北科技大学爆炸品、剧毒品申请单”,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必须双人领用(其中一人是经各单位书面批准的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七条 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麻醉、放射等危险品过程中的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安全处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须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易燃、易爆、剧毒、麻醉、放射等危险品,必须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安全处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第五章 易燃、易爆、剧毒、麻醉、放射等危险品的运输与装卸
第二十九条 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三十条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第三十一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夏季气温在30℃以上时,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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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第三十三条 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麻醉、放射等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安全处负责解释。